不能以圖利為目轉售不是自用的娛樂活動 (
包括運動比賽、音樂會和戲劇演出 ) 以及交通 ( 無論空運、海運還是陸運 ) 票券,
這是法令上的規範。如果因為特殊原因而取得低價票券(低於票面價格)來大量出售的話,就會有利差的產生,也就屬於圖利
為目的的範圍內囉。
但如果是因為無法前往使用而低價低賣的狀況,則不違反這條法令。
相關法規刑責
1、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2項」,可處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
1、 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2、沒有綜合旅行業以及甲種旅行業執照,卻販售國外機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
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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