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具有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例如海洛因、嗎啡、鴉片、
古柯鹼、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FM等,皆不可以販售;此外,供其供吸食毒品之器具也不得販售。
相關法規刑責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販售毒品將依據毒品等級處於不同的刑責。
1、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3、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5、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6、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