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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4月13日起施行商業登記與營業場所管理之新制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8/04/13

一、行政院於98年4月11日以院臺經字第0980084531號令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是以,施行
  四十年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於98年4月13日正式廢止。
二、公司組織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商業
  單位辦理商業登記後,並將登記資料傳送予主管稽徵機關,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及商業登
  記機關電子傳輸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營業登記。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都市計畫、建築
  主管單位將繼續維持原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之服務項目,提供營業場所之諮詢服務。
三、行政院經建會彙整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財政部及經濟部提供之廢止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相關常見問題,已公示在經濟部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常見問答集」之「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相關問
  題Q&A」;另上開網站並公示經濟部及各縣市政府之洽詢窗口,民眾申辦登記案件如有疑義,歡
  迎洽詢各服務窗口。 新聞發言人:吳科長慶榮   分機:369
擬稿人:金瑞音  分機:397